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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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湯信新 代理人法律扶助律師 張金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瓐姍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5+1)x34x10=2,04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949,875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該些花費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具體說明前置調解不成立之原因暨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五、請說明目前工作任職公司、薪資收入狀況,並提出102年度至迄今每月薪資所得相關資料(如薪資單、轉帳明細等)。聲請人請時提出本院102年1月9日新北院101司執字第137318號執行命令影本,請說明目前有無遭法院強制執行扣薪,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明細、薪資匯款存摺影本)。
六、聲請人前陳報每月補貼母親及水電、瓦斯費而給付租金4,000元部分,請提出相關費用單據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