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百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百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百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周百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及依上開說明認聲請為正當,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蕭惟瀞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02月03日上午│100年09月04日│││10時55分為警採尿1││││、2日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撤│嘉義地檢101年度撤││年度案號│緩毒偵字第13號等│緩毒偵字第35號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64號│101年度訴字第716號││事實審├───┼─────────┼─────────┤││判決││││││101年07月31日│101年11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64號│101年度訴字第716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08月16日│101年12月0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否│├────────┼─────────┼─────────┤│備註│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嘉義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964號│字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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