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聲請人 薛惠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肆仟壹佰元、動產鑑定費參仟元,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預納郵務送達費及動產鑑價費,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王博昭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4,10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一千元。計算式:15人×10份×34元-1,000元=4,10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預納動產鑑定費3,000元(按債務人所有動產數目,以動產每件3,000元計算,計算式:3,000×1=3,000)。又本件鑑定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三、債權人清冊部分:
㈠、請說明除所提債權人清冊上列舉之債權人外,是否已無其他債權人?如為否定,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㈡、另請說明積欠高雄市監理處37,745元之原因為何?並請檢附債權相關證明文件。
四、債務人清冊
㈠、請說明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玟成 成立和解筆錄之當日即95年9月4日,債務人已交付12萬元予聲請人,為何債務人清冊中記載債務人陳玟成現存實際債務數額仍為390萬元?另債務人陳玟成目前已還款金額為何?尚欠金額為何?是否有依附件所示如期給付?並請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和解筆錄中成解成立內容第2點如附件所示之「附件」。
㈡、另請說明聲請人提出之100年7月3日和解書為債務人曾 自成 與聲請人配偶 葉淑眞 所簽立,為何曾自成為聲請人之債務人?又債務人曾自成目前是否有按月清償1萬元予葉淑眞?尚欠金額為何?
㈢、請 陳報 除所提債務人清冊上列舉之債務人外,是否已無其他債務人?如為否定,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若上開(一)、(二)事項之債務人金額已清償或不存在,請一併更正,並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
五、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向玉山商業銀行申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請釋明當時「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之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六、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之金額,並提出其101年度所得扣繳憑單或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如有領取失業給付、殘障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倘確係無法提出前開事項之證明文件,則請併予說明其緣由及陳報每月收入額之計算依據。若目前為失業,請說明失業之原因為何?是否有申請失業給付?金額為若干?
七、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必要支出部分:
㈠、請提出聲請人現住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請提出相關支付租金證明(若為現金交付,請提出房東租金收據;如是其他方式,提出相關證明)。
㈡、請說明目前在何處工作,及聲請人任職之盛達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市○○○路○○○號)與聲請人居住處同在嘉義市,交通費為何需2,000元?並提出支出交通費之發票收據。若非在上開地點工作,請一併提出工作地點之證明文件。
㈢、請提出水電費、聲請人子女教育費之支出收據。
㈣、請陳報使用汽車之必要性為何?並提出汽車牌照稅及燃料稅之支出收據。
㈤、請提出目前遭強制執行扣薪之執行命令等相關證明文件。
十、扶養費部分:
㈠、說明葉淑眞為何需要他人扶養?目前有無工作能力?並請提出其99年度、101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另聲請人主張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每月各3,000元之扶養費,共計12,000元,與聲請人必要支出表中扶養支出每月12,000元是否為同一費用?
十一、請陳報每月各領取身心障礙、低收入戶補助之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之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二、請詳細釋明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為何?
十三、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