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77號上訴人 高碧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扶宇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