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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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11號上訴人夢蝶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珠官 被上訴人鄭美蘭
徐璐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
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貳拾柒萬零壹佰伍拾元(計算式:5,50
0元/平方公尺《重測前119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86.73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027萬0,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陸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