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155號聲請人 何立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玉生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請具狀表明台端就系爭本票是否已對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
二、請提出催告函之回執。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