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壢交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56號原告 賴諭頡 訴訟代理人 江宜蔚 律師被告 廖家呈 被告首都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李玉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壢交簡字第434號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偵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許雅婷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