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13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珮瑄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上午9時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被告送達事宜,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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