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139號聲請人 林君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袁金榮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補繳聲請費3000元、未提出催告函及回執,或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如附表所示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債務人 任文華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
0年8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