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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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金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金字第211號上訴人擎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名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侯文聰范嘉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0,000元(計算式:157,500+262,500=42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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