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重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交通法庭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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