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64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紀慶怡 被告峻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顯宗 被告 黃清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峻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清吉、陳顯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峻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清吉、陳顯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59,728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8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79,30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繕本請直接寄給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