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16號原告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王建強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陳欣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