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96號原告麗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璟舜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5,0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9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42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