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
84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梁淑美書記官林豐富調解委員曾秀雄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曾秀雄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元(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金),其給付方式分別為:
(一)當場給付現金壹拾萬元,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簽名:甲○○)
(二)餘額參拾貳萬元,於民國(下同)98年5月10日起至101年1月10日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新興分行;受款戶名:甲○○;受款帳號:00000000000000),共計分為32期,以每月10號為清償日,按月給付壹萬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林豐富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