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調字第878號
原告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羿鋒 遺產繼承人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0元。
二、提出「李羿鋒」(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死亡)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三、載明被告「李羿鋒遺產繼承人」之正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