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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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79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葉丁宗

胡綵麟

被告 紀宏杰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馬正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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