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79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葉丁宗
胡綵麟
被告 紀宏杰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