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鳳小字第673號原告 廖美涓 被告 王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楊儭華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