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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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小字第673號

原告 廖美涓

被告 王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楊儭華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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