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30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阜錸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丁○○、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3人均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9,094元,應繳裁
   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3,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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