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88號上訴人 林福聚
林福忠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福聲 被上訴人 諸葛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蔡建興法官林慧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