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4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信佑輔佐人林思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信佑自民國壹佰零ꆼ年玖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侯信佑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多次通緝,有逃亡之事實,被告復自承其無法控制自己日後是否能遵期到庭等情,足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3年6月8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再次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9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