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8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842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嘉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1188號、第37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沈嘉凱犯詐欺得利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0000000000」更正為「0000000000」、第10行「依約」補充為「依約於同日0時35分許」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詐取遊戲幣,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觀念,法治觀念明顯不足,應予非難,又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告訴人所受損害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查本件被告2次詐欺所得為共與新臺幣9,000元等值之虛擬遊戲幣之利益,並未扣案,亦尚未返還予告訴人,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上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毓筠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31188號
第37546號被告沈嘉凱男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嘉凱(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明知其無出售虛擬遊戲金幣13萬2,000元之意,仍於民國106年6月6日凌晨零時許,在其新北市○○區○○街○號3樓住處,利用電腦網際網路連結至網銀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網路遊戲「星城online」,以其所使用之「Qq575705」遊戲玩家帳號及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為聯絡工具,向另名遊戲玩家 彭武君 佯稱願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代價,販賣其所有之虛擬遊戲金幣13萬2,000元,並提供購買遊戲點數所用之超商代繳碼00000000000000予彭武君,致彭武君陷於錯誤,依約以1,000元代價至超商點選上開代繳碼,沈嘉凱因而取得上開超商代繳碼之遊戲幣12萬6,060元,嗣因彭武君遲未收到上開金幣,始知受騙。(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106年9月11日凌晨1時20分許,在其上址住處,以其另一使用之「a00000000QQ」遊戲帳號登入「星城online」之遊戲內,向另名遊戲玩家孫?庭佯稱願以8,000元購買虛擬遊戲金幣112萬元,致孫?庭陷於錯誤,而在遊戲內交付虛擬遊戲金幣112萬元予沈嘉凱,嗣因孫?庭遲未收到出售遊戲幣之價金,始知受騙。
二、案經彭武君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孫?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彭武君、孫?庭及證人 劉泰宏 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通聯調閱查詢單、金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11日金字第10607110002號函、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23日全管字第0227號函及上開代繳碼交易明細各1份、網銀國際會員申請資料、遊戲對話歷程各1份及遊戲登入頁面照片、被告與告訴人孫?庭之Line對話照片在卷足憑,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次詐欺得利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檢察官黃冠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