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2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游豐維 被告 朱麗瑜 (原名 朱糖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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