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5號原告 王贊榮 被告 吳建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王唯怡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