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777號聲請人 陳志勝 相對人 陳瑞 (歿)關係人 魏志榮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志勝之母,即相對人陳瑞,因罹患續發性 巴金森 病態、老年期及初老年期器質性精神病態、動脈硬化性癡呆症、糖尿病、高血壓性心臟病,無能力處理自己之事務,不能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效果,為此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規定,檢附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同意書、診斷證明書為憑,聲請宣告陳瑞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併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瑞之監護人,及關係人魏志榮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查本院受理本件聲請後,獲悉相對人陳瑞已過世,遂依職權調閱相對人陳瑞之戶籍資料,確定陳瑞已於103年11月4日死亡並已辦理除去戶籍登記,此有陳瑞之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首開規定,應由本院逕以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