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04號原告 王銘聰 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 律師被告 謝銘堂
謝月暖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家訴字第104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六頁「事實及理由欄」的第四㈤段第10行、第12行、第13行,其中「原告之母親 王氏 金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之母親王 張氏香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石勝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