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42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曹恳仁 被告蓮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張桂英 原告與被告蓮翔實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709,9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1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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