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商標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五七號
原告聯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岳明磊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複代理人 詹聰哲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0000間請求確認商標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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