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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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六八號
原告辛○○○○○○被告己○○(即 彭洪 被告庚○○(即彭洪被告丁○○(即彭洪被告戊○○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保證責任新竹市第十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楊清波 被告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提出系爭不動產(新竹市○○段第九二五、九三四、
九三五、九三六、九三七、九三八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