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范
男四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范
男四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