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上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上字第4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宇騰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逸豐 (原名 林稟軒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家庭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家庭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106年度易字第9號諭知公訴不受理,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2002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春秋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梁駿川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