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鍾永彥
鍾招錡 林春來 董彩鳳 被告 張阿滿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葉韋廷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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