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95號原告 林順益 上列當事人與 陳國寬 、賴○○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下列一、三所示之事項,即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僅於書狀載明「被告賴○○」,致被告之身分不明,無從據以送達文書,依前揭規定,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茲定期命原告提出書狀補正上開被告姓名,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份。
三、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茲定期命原告補繳。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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