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07號原告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茂昌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璇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4,750元,應繳裁判費27,4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93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