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一、台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2021號聲請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
黃雪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21號),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3條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省法院之勞費,必該訴訟全部因原告撤回起訴或上訴人撤回上訴,致訴訟全部繫屬消滅而告終結時,始得聲請法院退還該裁判費3分之2。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0號民事判決駁回其請求相對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旺友聯公司)就購買公司債案、短期借貸案各給付新臺幣(下同)1億元本息(下稱甲部分),及旺旺友聯公司、 王令麟 就CableModem案連帶給付2億元本息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雖於民國107年5月15日撤回對旺旺友聯公司之上訴,惟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未因其撤回該部分上訴致訴訟全部繫屬消滅而告終結,其聲請退還就甲部分所繳裁判費3分之2,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吳青蓉法官吳光釗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