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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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4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4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柏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柏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所載蔡柏興所施用之第二級毒品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又其採尿結果應更正為「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