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廉字第三二二號、九十年度執他字第三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侵占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聲請書誤載為二月二日)以八十九度易字第三七八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並於九十年三月三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聲請書誤載為十月二十三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受刑人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以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三二六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