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投簡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投簡字第38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智瑋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6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胡智瑋幫助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胡智瑋可預見及知悉一般人收取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徑,
常係為遂行財產犯罪之需要,以便利贓款取得,及使相關犯行不易遭人追查,而可預見提供自己於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他人有將之用於財產犯罪之可能,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提供銀行帳戶予不明之人幫助他人掩飾犯罪所得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07年5月24日2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之統一便利商店,將其向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密碼,以新臺幣(下同)1萬7,000元販賣予「 張易晉 」。嗣「張易晉」所屬之擄鴿勒贖集團取得胡智瑋上開帳戶存簿、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不詳時間、地點架設鳥網,捕捉 黃怡中 所有之賽鴿後,由擄鴿勒贖集團之成員撥打電話予黃怡中,向其恐嚇稱:必須匯款才放回鴿子,並要求黃怡中匯款至上開帳戶。黃怡中因畏懼辛苦訓練之賽鴿無法取回或遭殺害,遂聽從對方之指示,於107年6月7日匯款1萬3,016元入上開彰銀帳戶內,遭擄鴿勒贖集團提領,鴿子嗣後則放回予黃怡中。(張易晉涉嫌恐嚇取財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㈡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胡智瑋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黃怡中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函暨胡智瑋彰銀申請開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黃怡中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刑事判例參照)。被告將彰化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資料交付予替擄鴿勒贖集團收購帳戶之「張易晉」,嗣供擄鴿勒贖集團使用,使該擄鴿勒贖集團得持之作為對被害人黃怡中實行恐嚇取財犯罪之取款工具,所為雖對於他人之恐嚇取財犯行資以助力,然尚非實施恐嚇取財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
㈡又被告以幫助他人恐嚇取財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年少,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竟因貪圖小利
任意將帳戶交予他人使用,不顧該帳戶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逃避犯罪之查緝,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助長犯罪歪風,並增加追緝犯罪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兼衡本件被害人因本案所受財產損害程度,暨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惟迄今尚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失等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㈣另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稱:張易晉曾允諾給予被告1萬
7,000元作為被告提供本案銀行帳戶之代價,惟張易晉至今均給他等語(見警卷第2頁、偵卷第53頁),本院遍查全卷亦未見其取得相關犯罪所得之事證,自難認定其已獲取屬其所有之犯罪所得,故本件既無曾經現實存在且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即無依據刑法沒收相關規定對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