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專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93號抗告人 魏永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蔡維力 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本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抗告人對本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9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