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16號原告高 儷瑛 被告 吳鈺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0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賴鵬年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