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825號債權人 陳麗娟 債務人 陳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聲請狀關於請求標的雖記載請求新臺幣(下同)1,385,000元,惟依聲請意旨可知,債務人已清償部分款項,積欠之款項僅剩1,205,000元,故債權人逾1,205,000元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於駁回。
五、前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