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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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俊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俊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呂俊煌先後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101年度花交簡字第329號、第352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