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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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35號原告 林大彬 被告 朱新明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歐陳錦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08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主張事實及理由,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被告朱新明於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過失。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朱新明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02年度交易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未有何關於若刑事部分經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請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且迄至上開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有何聲請,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林秉暉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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