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7號原告 許汝安 被告 姚錫仁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上訴字第375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許文碩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