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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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嘉斌(下稱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年4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
105年12月5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永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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