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亷鋒鑫上列受刑人因詐欺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亷鋒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亷鋒鑫前因詐欺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年4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7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莊宇馨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