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字第30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字第30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交簡字第304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78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信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友人車輛」應更正為「計程車」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所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只須客觀上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其酒精濃度達到上開標準值,即認定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危險存在。查被告陳信忠於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2毫克,已逾每公升0.25毫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又被告曾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酒後駕車前科,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仍執意駕駛車輛,其行為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之素行(參本院卷之前案紀錄表),其所具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境(各參本院卷之個人戶籍資料、偵卷第3頁)等行為人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7870號被告陳信忠男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12樓居新北市○○區○○街○○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信忠前於民國10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44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2年11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悛悔,明知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易生危險,於104年6月10日下午11時至翌日(104年6月11日)上午1時許,在臺北市○○區○○○路與梧州街口附近之海產店飲酒後,先搭乘友人車輛至新北市○○區○○街○○巷○號之工作處所,再自該處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前往便利商店購買香煙。嗣於104年6月11日上午1時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為警攔查,並於同日時24分,測得其呼氣酒精每公升達0.62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信忠對上揭犯罪事實於警詢及偵查時均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二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後時間確認單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稽,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存卷可參,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檢察官林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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