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7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鄭寶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6年4月24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