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七七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民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書記官沈育坤┌───────────────────────────────────────────────────────┐│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6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張永芳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94年8月31日│53,230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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