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書記官侯學義┌───────────────────────────────────────────────────────┐│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東啟開發股份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10月31日│550,000元│AS0000000││││司法定代理人 王世民 │限公司嘉義分行│││││├──┼─────────┼─────────┼───────────┼────────┼────────┼──┤│002│東啟開發股份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7月31日│200,000元│AS0000000││││司法定代理人王世民│限公司嘉義分行│││││├──┼─────────┼─────────┼───────────┼────────┼────────┼──┤│003│東啟開發股份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8月31日│200,000元│AS0000000││││司法定代理人王世民│限公司嘉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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